中邮富富余3号是一款兼具理财和保障功能的保险产品。在理财方面,每年会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产生分红,并以信函的方式告知客户。6年满期后客户可以领到满期保险金、6年期间的分红以及红利产生的利息。在保障方面,被保险人可获得最高2倍保额的意外身故、全残的保险保障。和3倍的交通意外身故,全残的保险保障。关于这款产品,我们为大家来详细介绍一下。
一、产品特色
保值更增值
满期利益优:可获得满期保险金加累积红利,解决客户后顾之忧。
保障更全面
1.保障范围广:保障范围包括普通身故全残保障、意外身故全残保障、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障。
2.保障额度高:交通意外身故全残赔付3倍基本保险金额*交费年度数。
3.保障新升级:可选择中邮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费低,保障高。
保单更可靠
1.交费选择多:可选择趸交(一次性交清)、3年交、6年交三种不同交费方式。
2.服务新升级:产品犹豫期延长至15天。
二、投保规则
项目 |
主险 | 附加险 |
被保险人 年龄 |
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趸交、3年交) | 与主险一致,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64周岁 |
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6年交) | ||
保险费 | 500元/份,2份起售 | 10元/份 |
保险期间 | 6年 | 1年 |
交费方式 | 趸交 | —— |
3年、6年交(可以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可续保 |
三、保险责任
(一)中邮富富余3号两全保险(分红型)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保险金: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交费年度数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本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内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105%首期保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本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1年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或全残时的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或全残时的交费年度数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4、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或全残时的交费年度数的3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二)中邮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可选)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且在主合同有效时,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接受治疗,我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在医院治疗过程 中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 100
元免赔额后,按以下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情况一:发生保险事故时,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则我公司按90%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情况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若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则我公司按 80%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只扣除一次100元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每次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100元的免赔额。
对于治疗医院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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