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生活水平越来越好了,买汽车的人也越来也多,作为新时代最方便的交通工具,不用去挤公交挤地铁,有了自己的小车不管是去哪儿,去做什么都很方便。
李先生与朋友自驾出游,不料却被自己的车辆撞伤,交警判定其还需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待伤情治疗结束,李先生车的保险公司以其为“本车人员”,不属于保险赔付对象为由拒绝赔付,这意味着李先生必须自己承担属于自己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李先生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自己车子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上海松江区法院审理此案后,驳回了李先生的诉求。
2013年7月,李先生与朋友相约出行,李先生驾车驶于其朋友车之后,行至高速某路段,李先生朋友的车辆发生故障,两车遂停于最右侧车道内,并打开应急车灯。李先生将车停于其朋友车后,下车检修朋友的车。但忘了放置警示标志,适逢后面驶来一辆大货车,因刹车不及,与李先生车相撞,而李先生自己的车辆遂连环撞上朋友的车,还撞伤了李先生。李先生受伤较重,花去医药费十几万元。治疗结束后,因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大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和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下车后被“自己车辆”撞击,其能否认定为“本车人员”是本案关键所在。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事故发生时,李先生虽不在驾驶状态,但仍是该车的驾驶人,属于《条例》规定的被保险人范畴,应排除适用本车交强险,且李先生与其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请,但对于李先生要求大货车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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