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在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1)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
(2)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3)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
(4)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对同时适用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当黄金期货合约连续交易日达到下述规定时:
连续交易日 | 连续3个交易日 | 连续4个交易日 | 连续5个交易日 |
累计涨跌幅 | 10% | 12% | 14% |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当黄金期货合约价格出现连续同方向涨跌停板时,停板日和交易保证金如下所示:
若D1(D2、D3)已收取的保证金大于10%(12%、12%),则按原比例收取。
若D1(D2)的停板幅度已高于7%(9%),则D2(D3)停板按D1(D2)确定。
若D3为最后交易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期。
若D4为最后交易日,D4停板和保证金按D3确定;除此之外,D4改合约停市一天,交易所依规则公布处理方式。
以上仅供参考,详细规定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