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期货风险管理制度有六大类,分布是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以及风险示警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玻璃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6%。
交易所根据玻璃期货合约处于“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的不同时间段,执行不同比例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二)涨跌停板制度
玻璃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4%。
新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实际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
(三)限仓制度
玻璃期货交易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投机持仓按单边计算实行限仓管理制度,以控制市场风险。
在玻璃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对于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制有统一规定。
(四)大户报告制度
玻璃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会员或者客户持有某期货合约数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 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持仓等情况。根据市场风险状况,交易所可调整持仓报告水平。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对客户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保证报告材料的真实性。
(五)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反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定时,交易所对其违规持有的相关期货合约持仓予以平仓的强制措施。
(六)风险警示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对指定的会员高管或者客户谈话提醒风险,发布风险提示函或者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以警示和化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