粳稻期货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 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 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对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者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者要求会员或者客户报告情况:
(一)会员或者客户交易异常;
(二)会员或者客户持仓异常;
(三)会员资金异常;
(四)会员或者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五)交易所接到涉及会员或者客户的投诉;
(六)会员涉及执法调查;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通过电话提醒的,应当保留电话录音;通过当面谈话的,应当保存谈话记录。
交易所要求会员或者客户报告情况的, 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参照大户报告制度执行。
会员或者客户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交易所可以对会员或者客户发出书面的风险提示函。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向全体或者部分会员和客户发出风险提示函:
(一)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二)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三)国内期货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