粳稻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会员或者客户持有某期货合约数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 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持仓等情况。根据市场风险状况,交易所可调整持仓报告水平。
交易过程中,会员或者客户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 会员或者客户履行首次报告义务后, 需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的,交易所通知有关会员。
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 《郑州商品交易所大户报告表》 ;
(二)持仓前十名客户的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大户报告条件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 《郑州商品交易所大户报告表》 ;
(二)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客户,应当按单位或者自然人属性类别,分别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对客户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保证报告材料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