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的门槛相对较高,这就致使一部分借款人达不到申请贷款的要求,这时候借款人就会需要朋友充当自己的担保人,小编觉得不少人都应该有过担保人的经历,但是我们都知道作为担保人是存在风险的,那么作为借款担保人,需要注意些什么呢,又或者如果出现借款人未及时还款,我们应该怎样办。
(1)在债务纠纷中,作为借款担保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首先我们应该知道,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两种。如果是一般担保的话,作为借出方的债权人会先追索借款人的资产,当借款人的所有家当仍不足以还清债务的时候再向担保人追索。但如果是连带责任的话,债权人就可以在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选择,看谁更容易还款就向谁追索。
同时,《担保法》对担保人主体资格作出了明文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怎样来区分?
这两种保证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在不同的保证方式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也有差异。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较优越,往往并不实际承担任何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不太有利,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保证人就得满足债权人提出的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3)在什么情况下,借款担保人是可以免责的呢?
债务担保人责任可以免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我们知道自己做为借款担保人在一方面是碍于情面不得已而为之,作为担保人的我们需要先看借款人的信誉是否良好,这样我们自身的风险才会降低,也可以要求借款人用自己的财物与担保人形成反担保关系,这样有利于规避风险。如果被担保人可供自己支配的财产与贷款数额相差较大,或者被担保人虽然有自己的财产,但负债累累,就不要为其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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